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5篇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5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自查报告 根据绩卫健[2020]110号文件通知精神,我镇高度重视,及时安排自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5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5篇

篇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

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自查报告

  根据绩卫健[2020]110 号文件通知精神,我镇高度重视,及时安排自查,现将我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全面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根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6000元/年/人,伤残家庭4800元/年/人的标准,及时打卡发放。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全额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夫妻,根据其失能程度及时发放护理补贴。对患有慢性病、大病的特殊家庭及时给予医药补贴。同时,我镇已连续多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投保意外险,切实为计生特殊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是全面完善联系帮扶制度。镇卫计办严格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为每户特殊家庭确定一名镇领导干部和村干部作为“双岗”联系人,同时安排了一名卫生院医生和一名“善根工程”大学生志愿者负责日常联系。并对工作调动的联系人,及时予以调整充实。每一户特扶家庭都有详细的工作台账,明确联系方式、服务内容。镇政府要求联系人切实履行职责,每月至少登门走访一次,特别是在传统节日期间,更是要登门走访,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关怀。及时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困难和问题,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是全面落实医疗健康服务。我镇确定了临溪镇卫生院作为全镇现有 7 户 12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在便民窗口加贴“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优先”标识,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同时,镇卫生院每年定期为特扶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率达 100%,家庭医生为每位特殊家庭对象建立健康档案,熟悉其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并提供优先就诊、转诊服务。

  四是全面开展关怀慰问活动。镇卫计办通过组织户外郊游活动、知识讲座、家居环境清扫等活动,并在春节、端午及中秋等传统节日送上慰问品。通过系列活动建立贫困特殊家庭扶助关怀长效机制,让特扶家庭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今后,我镇将以本次专项行动自查为契机,切实建立起“三个全覆盖”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各自责任,并发挥我镇独有的优势,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帮扶措施,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工作做得更细更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临溪镇人民政府

  2020 年 11 月 6 日

篇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着力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制度,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切实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幸福指数。

 二、工作内容 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夫妻,落实“双岗”联系人制度、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全镇所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目标任务 (一)落实联系人制度。我镇要为本辖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至少一名乡镇干部和一名村社干部“双岗”联系人,负责核查核实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完善信

 息档案(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档案)。要建立联系人工作台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交接程序。联系人每周至少联系计生特殊家庭 1 次,每月至少见面一次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每季度上门走访慰问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一次。特别是在联系对象生日、重大节日期间,要登门走访,用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关怀;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联系人要及时了解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畅通就医“绿色通道”。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畅通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引导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就医时,免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一般疗诊费,并享受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先缴费、优先诊疗等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却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要无条件地给予及时救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时,“双岗”联系人可签字同意。

 (三)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镇卫生院要为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落实 1 名家庭医生或 1 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要将夫妻在 49 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列入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范围,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家庭医生或签约服务团队,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每月至少上门问诊一次,对失能半失能老人每周至少上门问诊或者电话问诊一次,为有慢性病或者重大疾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特殊关怀服务,在需要时及时为患者联系转诊、急诊、急救及住院、出院等快捷便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村和联系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落实支部书记亲自抓,计划生育专干具体抓,每年至少专题研究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工作一次,我镇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支部书记要开展 2 次以上专题调研,走访、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至少 2 户。

 (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各村要抓紧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认真核实并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台账,摸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及实际困难,经常性开展关怀扶助,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相关问题和困难诉求。对特殊家庭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并做好帮扶记录。联系人如有变更,要及时上报镇卫计办,以便更新联系人信息并加强工作衔接。

 (三)强化监督,逗硬考核。XX 镇人民政府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纳入 2020 年社会民生实事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于 10 月 22 日前将“双岗”联系人台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情况和“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自查情况报送至镇卫计办(联系人:XX,电话:XX)同时还要报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自查评估表》相关软件资料。如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影响我县“三个全覆盖”国家专项评估的,将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篇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

1 -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 2025 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 10/10 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 3.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 4.5 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 2035 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文件。

  - 2 - 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优、评先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以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为基础,大力推进生育事务网上办理。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全面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流程再造、数据共享。

 (三)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做好人口动态监测。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出生实名平台等系统,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社保、残联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加强全省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科学规划人口发展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加强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耳聋等严重出生缺陷。全面推进婚姻登记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

  - 3 - 婚育“一站式”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拓展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领域和内容,切实承担起孕产妇健康管理、妇女儿童保健、社会宣传、技术服务指导、人员培训、优生优育优教等功能,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妇幼保健院、公立妇女儿童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妇产科和儿科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力争实现省、市县均有 1 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全省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加强儿童、孕产妇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巾帼健康行动”,实施“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项目。

 (六)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

  - 4 - 求。按照总量适度增长、区域相对均衡、突出高质特需、强化服务高效的思路,科学进行规划配置,进一步推动生殖健康、产前保健、产后康复、育儿照护等健康孕育产业发展。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支撑体系。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组织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托育服务项目需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市县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托育机构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驻琼央企、市县国资国企和私营企业等,参与托育服务及相关分支行业的培育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探索加大对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的投资。鼓励引导企业与省内院校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拓展托育服务人才梯队建设的广度和深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托育相关专业。把 0—3 岁婴幼儿托育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5 - (八)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放大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十四五”时期,实现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县全覆盖,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个。各地级市均设立不少于 1 个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及家庭养育指导等职能。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 3 至 6 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 2 至 3 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各市县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通过联合开办、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开展育儿指导、亲子课堂、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

 (九)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出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

  - 6 - 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完善创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规定。综合利用保险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严格落实《医疗救助办法》中的未成年人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通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等行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落实好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十一)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 2025 年实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92%,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 55%,普惠性幼儿园

  - 7 - 覆盖率达到 88%的目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探索推行假期托管服务,解决家长工作与育儿的矛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分布,破解“择校热”难题。认真落实“双减”政策,深入开展学校课后服务,推动学生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有效衔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十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不得以生育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对企业招聘门槛条件的监督,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其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和“巾帼创新创业金融支持行动”。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三)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国家和出台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

  - 8 - 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房优先纳入适老化改造工程。有条件的市县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利用会员网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服务等帮扶工作。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忧解难。

 七、组织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及时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9 - 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七)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优势,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及时回应、妥善处理社会关切。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正确的生育舆论氛围。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倡导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融合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代际和谐、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型家庭文化。

 (二十)强化工作督导。各市县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市县党委和政

  - 10 - 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督查。

篇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辽人口发[2008]25 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 监察局、 公安局、 民政局、 卫生局、 审计局、 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07〕 11 号)

 , 继续稳定我省的低生育水平,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 78 号)

 要求,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从 2008 年开始, 在我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 我省少出生了 2200 多万人口, 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 环境等方面的压力,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

  建设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的理念。

 有利于缓解这些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 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抚慰, 生活上得到帮助; 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 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转变, 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因子女伤残死亡造成的特殊困难, 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建立和实施的一项特别扶助制度。

  (一)

 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

 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 49 周岁;

 3. 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和开展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辽人口办发〔2008〕 15 号)

 以及有关问题答复为准。

 如有冲突, 以本方案为准。

  5. 特别扶助金实行年度发放制, 对已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 从 2008 年起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当年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级别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新增人员, 从下一年度纳入目标人群, 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伤残子女医治康复、 因婚姻变动不再符合政策条件以及扶助对象亡故的, 从下一年度起停止领取扶助金。

  6. 对于独生子女伤、 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 49 周岁的家庭, 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 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 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

 扶助标准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且伤残等级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政策条件, 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 1200 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离婚、 丧偶后未再婚的, 从本人年满 49 周岁起, 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 1200 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三)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本着“谁审核, 谁负责; 谁签字, 谁负责” 的原则, 要求严格执行确认程序, 保证审核内容真实无误, 目标是做到“一个不多, 一个不漏, 一个不错” 。

  1. 政策宣传与本人申请。

 要对政策条件进行充分宣传, 使其家喻户晓。

 截止当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按规定内容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附件 1)

 或《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附件 2)

 (以下简称《申请表》 )

 , 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离婚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

 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实事证明、 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

 委会。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

  2. 村(居)

 委会初审。

 村(居)

 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

 请人的出生时间、 户口地址、 生育或收养子女状况、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

 对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的, 要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 并经第三方证明, 调查情况属实后, 出具申请人子女死亡证明。经审核无误后, 由村(居)

 委会审核人和村(居)

 委会主任在《申请表》 签署意见,加盖村(居)

 委会公章, 连同申请人申报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所在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2 月 15 日前完成。

  3. 乡(镇)

 街道复审。

 乡(镇)

 街道计生办对村(居)

 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 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对有异议的, 要进一步取证核实, 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 上签署意见, 加盖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归档)

 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此项工作要在 3 月 15 日前完成。

  4.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

 街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进一步审核, 并对申报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人数不得低于申报人数的 50%。

 此项工作要在当年 4 月 5 日前完成。

  5. 村(居)

 委会进行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 通知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所辖的村(居)

 委会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7 天。

 有异议的, 应进一步核实。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填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 (附件 3)

 和《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 (附件 4)

 (以下简称《确认表》 )

 , 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并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此项工作要在 4 月 25 日前完成。

  6. 市级质量抽查和上报。

 市人口计生委要对辖区内的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抽查面不得低于目标人群的 10%。

 抽查工作完成后, 将《确认表》 报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审核, 审核同意后, 分县(市、 区)

 进行填报《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汇总表》 (附件 5)

 , 经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加盖公章后于 5 月 10 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7. 下一年度特别扶助人数与资金测算。

 各县(市、 区)

 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 9月 10 日前, 根据下一年度新增(截止下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满 49 周岁和当年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增加)

 和退出人员情况, 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经审核确认的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

 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

 在 9 月 20 日前将审核汇总的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资金测算表》 (附件 6)

 共同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

  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原则

 1. 统一政策, 严格把握。

 按照统一规定的政策条件, 严格审核把关,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

  2. 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

 通过政策宣传, 使政策条件, 办事程序, 扶助对象确认结果和资金发放结果公开透明, 并使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全部纳入扶助范围, 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3. 直接扶助, 到户到人。

 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4. 健全机制, 逐步完善。

 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 服务和监督机制。

  5.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实施“幸福工程” 、 “生育关怀” 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一)

 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全部由政府负担, 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对22 个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省以上财政负担 90%, 市级财政负担 10%; 其余县(市、 区)

 省以上财政负担 80%, 市级财政负担 2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

 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

 1. 资金管理

 (1)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设立专账, 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及时足额将特别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2)

 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在实行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得计算在家

 庭收入范围内。

  2. 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由省财政厅、 人口计生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对象凭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

 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

 职责分工

 1. 人口计生委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条件和实施方案, 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 负责总体协调和定期总结等工作。

  2.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 负责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

  3. 各级公安、 民政、 卫生等部门负责配合人口和计生部门查验扶助对象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 户籍、 户口、 婚姻状况、 死亡证明等信息资料。

  4. 各级残联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残疾级别鉴定和残疾级别证书管理, 负责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证书查验等工作。

  5. 各级监察、 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 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 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 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六、 工作考核与监督检查

 1. 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 造成社会影响的, 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因审核确认

 错误致使多报、 漏报奖扶对象, 要查明原因,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 融资活动, 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

 对虚报、 冒领、 克扣、 贪污、 挪用、 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 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 截留、 拖欠、 抵扣扶助资金的, 取消代理发放资格,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 工作要求

 (一)

 要加强领导, 强化责任, 切实把这项利国惠民的民生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切实做好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

 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 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

 要继续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少生快富” 工程、 “关爱女孩” 行动、 计划生育“三结合” 、 “生育关怀” 、“幸福工程” 等项工作紧密结合, 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对年满 60 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对象, 按照本方案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 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要求, 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实施的一项专门制度, 其建立实施不影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的执行与落实。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各项措施。

 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定期将制度实施工作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篇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卫健委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细化完善计生特殊家庭信息档案,现就推进、完善、巩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上级的决策部署,围绕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亲情关爱、责任到人。

 二、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的夫妻。“三个全覆盖”,即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方面的工作。

 三、主要做法 (一)加强联系人制度落实,搭建起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沟通的桥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等“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认真核查核实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建立起以“双岗”联系人为基础的联系人制度,完善信息档案,落实联系人责任,建立起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沟通的渠道。一是建立“双岗”联系人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了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二是细化联系人工作流程。每一位联系人都建立起工作台账,明确联系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交接程序。每周与联系对象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或者网络沟通一次,每月登门走访一次,特别是在联系对象生日、重大节日期间,通过登门走访,以联系对象

  2 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关怀。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三是落实联系人责任。明确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畅通沟通渠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困难和问题,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四是建立完善信息档案。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数据维护以及信息档案使用。摸清底数,掌握他们得生存状况及需求,记录帮扶情况。联系对象基本信息和联系人帮扶情况要动态更新,并进行电子备份和管理,全县累计录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3 人。

 (二)提供优先便捷医疗,畅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按照国家、省、州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相关要求,改革创新,发挥自身优势,畅通就医“绿色通道”,切实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一是明确各部门责任。各乡镇卫生计生办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服务政策落到实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对“绿色通道”工作落实开展监督指导,切实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二是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1、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是县人民医院、县藏医院、县妇计中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县特殊家庭优先医疗服务证》就医时,在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予以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2、明确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需住院时,凭《县特殊家庭优先医疗服务证》,由签约医生主动与定点医院联系,优先安排床位。行动不便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帮助联系 120转运。患者住院期间,定点医院要结合患者实际,提供必要的个性化帮助;出院时,定点医院要与签约医生对接,指导签约医生做好出院后相关服务工作。

  3 (三)亲情关爱服务,切实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化服务程序,拓宽服务内容,让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感受到亲情关爱。一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此外,将夫妻在 49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也重点列入家庭医生签约范围,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二是切实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基层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月上门问诊一次,对失能半失能老人每周上门问诊或者电话问诊一次,为有慢病或者重大疾病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建立特别档案,在需要时及时为患者联系转诊、急诊、急救及住院、出院等快捷便利服务。

 四、存在的问题 财政投入不足,扶助关怀体系建立不完善,宣传不到位,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思考、部署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建立起“三个全覆盖”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要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各自责任、遵照安排部署、切实推进工作,并且要发挥优势,在抓好现有政策落地的基础上出台更加符合本地实际的帮扶措施,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管理,细化流程。各乡镇要出台“三个全覆盖”工作细则,细化服务内容,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建立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过程,认真分析扶助对象的困难诉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将更新、交接等相关情况备案并逐级上报。乡卫计办将联系人名册及工作台账要在 5 月底前报县卫计局。

  4 (三)完善考核,强化监督。县卫健局将“三个全覆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将“三个全覆盖”工作落到实处。

推荐访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是指 是指 计划生育 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