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规定

问: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有哪些?

答: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逐步在全国实施。 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将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规定:

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受益面。

二是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保,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

三是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发挥现有管理服务体系的优势。

四是统筹协调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协调推进。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有哪些?

答: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水平。 试点城市应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标准。筹资标准应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开确定。 引导城镇居民尽早参保、连续缴费,地方可以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保障重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调剂功能来化解这种风险。同时也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

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上述缴费和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财政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资金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有哪些规定?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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