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目前的会计制度已不能够完全满足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需要,本文就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核算基础、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医疗保险基金利息计算方法和医疗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4方面提出了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收付实现制;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06)11-0051-02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作用。2003年财政部又先后出台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3]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会[2003]19号)等文件。但是随着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在我们实际的会计业务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会计核算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但是随着我们国家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不再是单纯地征收医保费或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政府、基金监督机构等部门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

1.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但这只能反映医保基金财务收入(或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收入(或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应收而尚未收取的基金收入或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如借入款项的利息、应付而未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医保款等。例如:

①基金征缴方面:某市医疗保险局2005年应收医保基金1200万元,但在财务账上只体现了800万元,其余400万元均为参保单位欠缴款;

②基金支付方面:某市医疗保险局2005年应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基金860万元,但在财务账上只体现了600万元,其余260万元均为应付未付的医保款。

由于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上述款项(400万元和260万元)均未在医保经办机构的财务账上体现,而在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系统中已经将上面两项款项分别确认为收入和支出,从而造成医保经办机构本身的财务账和业务账不符,给基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不利于有效地进行基金预警,不利于有效地防范基金风险。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的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而会计核算却无法反映基金收支和当期基金结余的全貌,这样就会形成管理漏洞,给领导决策提供错误的信息,从而造成基金风险。

3.现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基金财务制度所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信息不完整,甚至出现信息误导,使医疗保险基金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缺乏准确依据。

二、目前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办法仍然不能满足实际业务的需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1999年实施以来,至今已经有7个年头,在这期间,我国的医疗保险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发展至今,已经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其他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从目前国家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来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公务员医疗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等均出台了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但是随着医疗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有些新出现的险种仍然没有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规定(以下简称国发44号文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但从目前国家财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并没有明确这部分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

2.另外,全国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这部分基金都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但是目前国家财政部门也没有明确这部分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各地经办机构只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很不规范。

随着我国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合作医疗、企业下岗职工、补充医疗、在校大学生等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都在迅速发展,那么如何核算这些基金,在不久的将来都会提到日程上来。

三、医疗保险基金利息分配的问题

国发44号文件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目前银行和经办机构计算机业务系统虽然都采用这个计息方法来计算利息,但是从目前我国大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来看,银行所计算的利息与医疗保险业务系统所计算的利息很难达到一致,这是因为二者的计息基数不同所造成的。由于这个原因,年底财务账中分配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利息金额就不准确。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首先垫付其医保费(假如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这部分医保费在医保的计算机业务系统中已经扣除,但是这笔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的财务部门,由于存在着时间差,还没有实际支付给该定点医疗机构,这就造成业务账和财务账的会计期末基金的

计息基数不同。

四、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缺少对医保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在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就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但是对于医疗保险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却涉及得很少,而且不够全面、系统。国发44号文件中提出: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为了满足各方面的监督,笔者认为,我们的会计制度应该不断加以完善,在制度中应该详细地说明所要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以加快医保基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来满足政府、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使医保基金的使用更加透明,从而推动整个医保事业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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