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视域下德美日三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探析

[摘要]文章在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及类型的基础上,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例,对国际上职业教育成功国家依靠法律制度保障的校企合作模式进行了解读。德国采用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其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企业与学校,以企业为中心;美国的职业教育主要是高等职业教育,采用合作教育模式,其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学校与企业,以学校为中心;日本采用的是企业内培训模式,其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企业,学校发挥的作用不是十分突出。这三个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有各自特点,并都制定了法律制度以保障实施。文章最后提出了要形成我国特色的有法律制度保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模式 法律制度 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杨红荃(1972- ),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经济与管理;崔琳(1974- ),女,湖北恩施人,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经济与管理。(湖北 武汉 43006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4年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资助重点课题“湖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4A185)

[中图分类号]G7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06-0020-05

校企合作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符合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校企合作符合企业培养人才的内在需求,有利于企业实施人才战略,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这种“双赢”模式已被发达国家通过实践得到验证,也会逐步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常态模式。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关系及类型

本文中的校企合作,指企业与我国职业教育中进行学历性职业教育类学校的深度合作。研究校企合作,必然以校企合作之间的关系形成为依据,在明晰校企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对不同的校企合作模式进行解读。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校企合作关系的形成

当今社会,教育的发展要与社会生活相结合,而作为直接为社会生产一线提供技术人才的职业教育,更需要与社会、行业企业结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就是要求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直接联系,这种联系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从人力资本理论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校企关系。社会生产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劳动力,劳动者的素质需要通过后天的教育和训练形成。在古代社会,教育和训练在生产过程中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劳动活动日益复杂化、知识化,使得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逐渐成为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重要手段。舒尔茨在《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指出,教育作为经济发展的源泉,其作用远远超过被看作实际价值的建筑物、设施、库存物资等物力资本。从人力资本理论来看,人力资本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人力资本是需要投资的,反映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中的学校与企业之间,就是学校通过教育为企业提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本,企业反过来为学校人力资本的培养提供部分资源。这样一种持续的合作会为学校与企业的发展带来双赢。

2.从资源依赖理论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校企关系。资源依赖理论认为,任何组织都不可能完全拥有所需要的一切资源,组织的生存需要周围环境满足其对资源的需求,需要与周围环境中的因素互相协作,而这些因素往往包含其他组织。没有组织是自给的,都需要与环境进行交换。从资源依赖理论可以看出,企业关心生存,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资源,而某些资源企业必须与它所依赖环境中的某些其他组织互动,与其他组织产生依赖关系。处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中的学校与企业,都关心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从环境中追求发展需要的更多资源。学校需要企业为其提供资金、场地、捐赠、技术和社会资源等自身欠缺的资源,企业需要学校为其提供人力资本、技术改造和创新等自身欠缺的资源。学校利用企业提供设备、技术,企业利用学校提供人才及日常技术扶持,使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人才实现优势互补,节约教育与企业成本。因此,在这种追求稀缺资源的过程中,学校与企业会进行互动和交换,即导致最终的合作。这种合作的层次越深,他们之间进行资源交换的成本就越小,双方都能取得更大的收益。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的类型

职业教育校企关系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关系;二是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关系;三是学校和企业协同主体的校企关系。

目前中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断学习国外经验,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多为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关系模式。我国的校企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学校与企业自由联系沟通的一种状态。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得不到社会认可,加之教育收益的滞后性,企业在短期内无法看到参与合作所得到的回报,致使企业不愿参与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如何在职业教育中使企业与学校有更好的合作?通过对国内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法律制度保障的比较研究,笔者希望寻找一定的规律,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真正施行提供借鉴。

二、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法律制度保障分析

我国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各地方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校企合作形式,其本质都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导致这些合作形式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难以真正落实。发达国家如德国、美国、日本等在确立某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后,往往通过一系列法律来为此种模式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使得其模式成为各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特色,对各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德国双元制模式及法律制度特点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双元制模式,即职业教育有两个主体:学校和企业。学习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学徒。培训前,学生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既在企业接受职业技能和相应知识的培训,又在职业学校接受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的办学费用分别由各级政府与企业全额负责。《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的内容包括职业培训合同的签订、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资格、职业教育实施方及受教育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教育者享受培训津贴的权利、职业教育场所的必备条件、考试要求、考试证书的等值、违法行为及惩罚等。该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学徒在企业的学习保障等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企业对学生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规章条例。

1.对职业教育主体及合同关系的阐述。德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企业与学校是职业教育的两个主体,但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参与校企合作。法律规定,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资格,通过资质认证才能开展职业教育,与学校一起合作进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职业学校由各州教育部管理,遵循州制定的学校法;企业与学校都要遵循《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企业同时遵循《职业培训条例》,由联邦教育部管理。学员两个身份,学习在两个地方进行,学习内容也是两种,而职业学校的文化课程及专业理论课程占30%。《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合同关系也做了明确规定。

2.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德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对校企合作参与双方以及企业与学校的责权利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教育提供者的责权利有详尽的规范。职业教育企业培训必须遵守企业培训合同签订的全国统一规定,须在培训前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对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学徒在企业的学习保障等都有详细规定。《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阐述了受教育者的义务,规定了教育提供者的义务,从脱产的方式、证书发放、津贴的支付对教育提供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还从津贴、假期等多方面对受教育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3.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罚。《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详细阐述了违反规则的行为,包括违反了哪些具体条款,并具体阐明了违反规则的罚金,内容具体,有可操作性。

德国职业教育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为我国校企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分依赖企业,可能会使职业教育缺失其教育属性。企业参与培养的人才更多关注对企业的适用性,对学习者作为一个公民人的人文素质的培养会有所欠缺。二是经济波动因素对双元制职教模式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双元制模式规定:学生与企业签订合同,学习者既是学生又是学徒。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波动对企业的影响也会直接影响学习者和职业教育。三是双元制课程不利于学生职业发展能力的养成。企业往往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具体岗位需要来参与人才培养,有着高度的针对性,不利于学生职业发展能力的养成。

(二)美国合作教育模式及法律制度特点

美国于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提出了合作教育的模式,要求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相互合作,各州应为职业教育的合作教育形式提供财政资助;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参与学校学习的同时,也要参加企业的实践工作,学校学习与企业实践交替轮换。合作教育模式以学校为主,学生的身份是单一的,仅仅是职业学校的学生,按几种方式轮流或交替到企业进行技能培训。美国1982年通过的《合作训练法案》规定,由各州制订职业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1994年5月,克林顿签署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提出在高中阶段实施“学校职业教育+企业培训”计划,完成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不仅会获得高中毕业文凭,还能获得行业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在培训计划中,行业企业参与其中,负责提供合作教育学习课程,向学生提供实践岗位以及实践工作的指导。

1.以社会需求立法,内容具体明确。美国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律往往都是为了解决当时面临的社会矛盾,因此对问题都有详尽的条款解释,内容非常明确、具体,使职业教育的实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强调经费支持。在美国的职业教育中,企业没有成为参与主体,其参与主体为联邦政府、各州、职业教育学校、社区学院及综合高中。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办学;国家主要通过法律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经费杠杆调控各方力量;企业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及时修正完善。美国经常对已有法规及时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1963年美国通过的《职业技术教育法》,于1968年、1972年、1976年先后进行修订,并于1984年被《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所替代,1990年新《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又修订了1984年的《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1998年出台了新修订的《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2006年又出台了《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改进法案》。

美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关注企业的参与以及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教育。美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即合作教育模式,将学校理论课程与在企业的实践实习结合在一起。学校通过与企业的合作,从实际出发调整专业,改变课程设置,完善教学内容,更契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没有双元制模式中企业的积极性高。企业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和劳动者的流动性,相对缺乏与学校进行深度合作的兴趣,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更多地规定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中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吸引企业的参与。二是职业教育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由于设备的换代及技术的更新,学校的老师与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实践经验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学生可能缺乏有经验的实训教师指导。

(三)日本企业内培训模式及法律制度特点

1958年日本颁布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即《日本职业训练法》,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对培训的责任,指出只有按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并享受资助,并规定了培训企业的资格、企业培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日本职业训练法》标志着日本企业职业培训制度的形成,其以企业的终身雇佣制度为前提。1969年日本颁布了新的《日本职业训练法》,把企业内培训机构与社会上职业训练所的培训标准统一起来,明确了公共职业培训和企业内职业培训的分工,对职业培训学员的资格、培训科目、培训时间及技能鉴定等都做出了规定,规定企业培训必须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1985年日本公布了《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取代了《日本职业训练法》,强调了在企业内开展教育的重要性。同年,日本又公布了《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将职业培训实施分成养成培训、进修培训及能力再开发培训三个阶段。该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职业资格的种类、各职业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各职业对应的训练科目、培训教师资格条件等。日本职业教育培训重点是以学校教育的毕业生为对象,使学习者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掌握职业岗位所要求的技能和知识。

1.强调企业职业培训的立法。日本强调用立法的形式保障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实施,确保劳动者能力的提高。日本职业教育培训重点是以学校教育的毕业生为对象,使学习者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掌握职业岗位所要求的技能和知识。

2.借鉴与创新。日本的近代教育制度学习和移植了欧美教育制度,主要是美国的教育制度。“二战”后,日本不断修订调整职业教育立法,适时修订立法成为日本职业教育立法的一大特色。日本职业教育立法从借鉴移植中发展起来,在职业教育法制方面不断创新,逐步形成自身特色又为其他各国效仿和学习。

3.法规内容具体。日本职业教育立法对罚责规定具体,如日本颁布的《职业训练法》对职业培训企业所具备的资格、职业培训的具体形式、职业培训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都做了相关规定;日本现行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及《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职业资格的种类、各职业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各职业对应的训练科目、培训教师资格要求等。

从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日本一系列法律制度强调了企业内培训,将企业内培训作为日本职业教育的一种主要模式进行规范,使职业教育在结合本国用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企业内培训模式的前提是日本终身雇佣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和经济的进步,终身雇佣制逐步被打破,这种模式将面临发展的危机。另外,企业内培训基于具体的岗位需求进行教学,不利于个体自身的发展,一旦个体的职业岗位发生变迁,由于个体原来所受的职业培训狭窄,将缺乏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法律制度思考

我国职业教育近年来一直比较推崇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学习这种模式最主要的就是从立法方面保障校企合作。只有完善相关制度,才能使校企合作真正得以施行。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保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也各有所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借鉴国际上其他几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典型模式的优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合同模式

分析德国、美国、日本几个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成熟且各有特色的国家,可以发现这几个国家在职业教育过程中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并都用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因此,我国应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用法律制度保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此模式可以称为合同模式。

1.合同模式的指导思想。合同模式培养的是既具有高适用性、符合企业岗位要求、具备职业岗位群能力,又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该模式强调校企深度结合,但又不丧失职业教育的教育属性,主要体现在:通过立法规范学校与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学生、专业老师到企业的实习,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场地、设备及派遣有经验的实训老师等,学校则为学生提供普通文化课程和专业理论课程。普通文化课程应坚持浅显性、广泛性、生活性的原则,专业理论课应与专业实践课紧密结合、同步进行,在掌握相关技能的前提下,拓宽岗位能力的培养,发展职业岗位群能力的培养。

2.合同模式的内涵。合同模式在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规定学校与企业签订合同,不是企业与学生个人签订合同。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包括职业院校学生及企业三方的义务、学生享受培训津贴的权利、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资格规定、企业职业教育场所的必备条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享受的各方面优惠、对学生的考试要求、考试证书的等值、违法行为及惩罚等。此合同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身份仅仅是学生,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的权益通过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保障。学生的学习地点在两个地方进行:一是在学校依据教学大纲接受普通文化课、专业理论课、实验课的学习;二是在企业依据职业目标培训大纲在生产车间或实训基地接受实践培训,学生企业实践课的比例应大于学校普通课程。合同模式还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就业准入,以保障这种模式有效施行。

3.合同模式的框架。合同模式通过立法保障,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体现在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合同规定了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义务,同时也保障了三方的权益。合同规定学生的实习实训课学时应占总学时的60%以上,学生毕业时应获得双证,即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见下图)。

(二)校企合作合同模式的立法设想

本文提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合同模式设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否则就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1.颁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及实施细则。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构建以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依据,是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某些具体问题所做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单行法律,从已颁布的法律制度看,仅仅涉及职业院校的设置标准、办学形式、实训基地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对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校企合作涉及很少,如缺乏对校企合作条款的具体设定。因此,必须颁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在校企合作促进法中,应规定学校与企业合同的签订,界定合同所包含的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企业、学校、学生的责权利,如行业与企业参与对职业院校讲授的理论及实践课程制定统一标准与具体的考核标准、办法等。同时,校企合作促进法应规定设置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并限定其用途,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委员会,包含法律责任、监督检查、法律救济制度等。通过制定校企合作促进法,逐步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体系,不仅保证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也为建立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2.关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适时性。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职业教育法应及时反映经济发展的最新需求,用立法解决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出现的难题。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现实和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同问题的出现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许多涉及社会经济和职业教育的问题,不可能通过一部职业教育法来解决,为此,应及时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改、编纂、解释和废止,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编制相应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如日本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制度就随着社会的进行不断地进行调整,1985年颁布的《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在八年时间里经历了四次修改,调整与修正、借鉴与创新已成为日本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特色。因此,不仅要加快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还要关注现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对现行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制度适时修订。

3.在借鉴与创新的基础上以社会需求立法。职业教育的立法需总结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在借鉴与模仿的基础上,重视职业教育法制的本土化,关注职业教育法律在本国实际中的调整和适用,通过学习与创新,完善本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在建设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系统分析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经验,也要尊重本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特殊性。同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也会有不同的变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应及时反映社会发展、企业变化的最新需求,在满足社会需求的进程中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调整职业教育中的各方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竞争力。

四、结论

分析德国、美国、日本几个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成熟且各有特色的国家,可以发现这几个国家在职业教育过程中形成了符合自己国家经济发展的校企合作模式,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所有法律制度中,都强调企业的责任。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能确定职业院校学生的培养符合行业企业对人才的职业标准,将对雇员的要求指标与学生的培养目标结合起来,解决职业院校培养人才理论教学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同时降低企业对初上岗员工投入的上岗培训成本。在立法中,确立企业责任,需要阐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吸引企业成为办学主体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二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体现为与职业院校共同研究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业、开发课程、参与教学、培训教师,学生考核,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和专业教师的实习,为其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师资指导、安全防护,并确保实习学生的权益等。本文认为,我国应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保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保障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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