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承明制”及其实质

【摘要】: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时期,同时也是两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清朝的统治机构基本上沿袭明制,但由于清朝是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建立的封建王朝,为了巩固对以汉族占绝对多数的全国的统治,满清统治者在沿袭明朝政治制度的同时,又对政治机构的某些方面和职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本文拟讨论清朝政治制度在承袭明朝的基础上,又在哪些方面了调整。

【关键词】:明清时期;政治制度;实质

清在入关之前已建立政权,其制度在仿明制的基础已经初具规模。入关之后,满汉制度并存,其中汉制即使全盘接受了明朝制度。之后政局逐步稳定,清统治阶级遂进一步完善制度,从而建立起以满洲贵族集团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在确保满洲贵族特权的前提下,地方官多用汉人,从而使满汉地主阶级之间联系得更加紧密,封建主义国家机器更加完备。

清朝的统治机构基本上沿袭明制。由于新的历史条件的变化,清统治者对其政权机构的某些方面和智能也做了相应的调整。那具体而言有哪些制度承袭明制?又有哪些制度做出了变化呢?这样做又有何根本目的所在?本文试进行以下论述。

对明朝继承的机构,在中央主要有内阁、都察院、六部等。

内阁:首创于明初。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谋逆罪”杀宰相胡惟庸,随即对中央机构作出了重大改革——废中书省及丞相,权分六部,实行六部对皇帝本人负责的尚书制。这样,六部的地位就相对有所提高。但即使是勤政的朱元璋本人,在乾纲独断之后,也总感事务繁杂,力不从心,“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遂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殿阁大学士,以备顾问”(夏燮《明通鉴》卷20)。这些大学士随班地点在皇宫内的华盖殿、武英殿、文华殿、东阁等处,所以称之为殿阁大学士或内阁大学士虽然官阶仅五品,对国家大事“鲜所参决”,只备顾问(《明史》卷72,《职官志序》),却是内阁的最早雏形。应该说永乐年间,才是内阁制度的基本形成时期。当然,这一时期内阁大臣的权位还远不及部臣,,官阶仍是五品。直到仁宣时期,阁臣官阶提高到了正三品。到杨荣被提为工部尚书后,诸入文渊阁者皆相继晋升为尚书,此时的阁权已重于部权。宣德年间,内阁有“票拟”之权,即阁臣草拟对臣僚各种章奏的处理之权,这就是内阁最大权利之所在。阁臣获得的“票拟”权,也就是直接掌握了处理国家政事的大权,所以时人将明代内阁之职务比之于古代的丞相。

清初于顺治十五年(1658年)改内三院(内弘文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为内阁,亦设内阁大学士,在当时被人称为相国,是所谓的当朝一品宰相。清代的内阁,并无真正的首辅,也没有参与决策军国大事的权力,与明初的内阁只充作秘书、顾问的职能相仿,与明朝中叶以后的无宰衡之名而有宰衡之实的内阁相比,职能大大缩水。但内阁大学士若同时兼军机大臣,权利就不可同日而语。清代的内阁大学士多由尚书兼任,则是吸收了明代阁部之间不协调的经验,而采取减少摩擦的一个措施。另外,清代阁臣品级较明代为高,则与明中后期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是清朝的内阁相对于明朝而言,从来都只是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机构。到雍正十年(1732年)成立军机处之后,由皇帝选其亲信大臣充任军机大臣,其中一人为首领称“首辅”或“领班”,由他们承旨或办理机构,从而代替了原有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的参政权/军机大臣每日面见皇帝,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拟诏旨直接寄给相应机构,谓之曰“寄信”,又叫做“交片”。寄予各地方督抚,则称“廷寄”;各地方督抚也将重大问题径寄军机处交皇帝审批,称为“奏折”,中间不再经过内阁,对军国大政的处理无须再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决议。军机处这一机构的成立,使内阁逐渐成为了一个徒具虚名的最高行政机关。直到宣统三年(1911年),它才与内阁被同时废罢,可见它从创立之日起就称为皇帝专权必不可少的工具,基本上与清朝相伴到灭亡。

六部:吏、户、礼、兵、工五部基本上承袭明制,只是刑部的职掌稍有变动——外省刑名统由刑部复核,都察院、大理寺均无权过问,这就提高了刑部权力。慎选刑部官员,较之明代有所变化,也就是某种意义上重视了人生命的价值。明实行两京制,即南京、北京均设六部,其中南京的户部权力较大,这也与它所处江南财赋地区有关系。清亦实行两京制,即北京和盛京,惟盛京只有五部,即缺设吏部,这是皇帝控制用人直柄的一个手段。

通政司:有明一朝,这是一个管理臣民章奏的总机关,地位很重要。但是清朝,因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和军机处的存在,臣民章奏的管理均有内廷,通政司只是内阁的总收发而已。

都察院: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六部并立。六部尚书加都御史台是为七卿,为明一代定制。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一人(正七品),分掌十三道。后又将右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派往各地任事的督抚的加衔。只是总督、巡抚皆属都察院。清代基本也是这样做的,只是总督和巡抚逐渐固定成为地方上的封疆大吏。

六科给事中:明设六科给事中(从七品),与御史平权,各不相统,是独立的衙门。给事中是谏官,主要职责就是行使封驳职权。清雍正三年(1723年),“以六科内升外转一事,奉旨归都察院,此后科臣循照台例,一切城仓漕盐等差,与御史一体开例,台省并为一官,与历代之制异矣。”(吴振棫《养吉斋从录》卷一)从此取消了六科对各部院的稽查权,连形式上的点规谏皇帝的权利也取消了。

军事机构:明朝中央设置五军都督府,分别统率全国的都司卫所,主管军籍、马政和训练,调兵之权则属于兵部。清代则以八旗都统衙门管理满、蒙、汉二十四旗劲旅。  清政府将它的基本武装力量旗兵分驻于京城和各省要地,再以绿营兵配合驻防,用以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和监察控制各地绿营兵。绿营兵是清军入关之后改编的明朝军队和其他部队,因其用绿色旗帜,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其成员绝大多数都是汉人。

同时,清朝又是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为了巩固对以汉族占多数的全国的统治,清廷在中央又新设了机构——理藩院。

理藩院:清廷入关之前,曾设立了专管蒙古事务的衙门,当时叫做“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十五年(1661年),改与六部同等,其主管官员亦成为尚书、侍郎,所有官员全由满洲和蒙古人充任。其职权范围扩大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地区的少数民族政务方面,还兼管部分对外交往事宜,对于巩固和加强我国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地方机构的设置上,清代将全国政区划分为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两大类。特别行政区是新设置的,主要实行将军管辖制。根据民族分布和地区特点,设置有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五将军。在青海则设办事大臣。通过这些特别行政区的设置,使得中央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般行政区,基本承袭明制,但其损益变化比较大。明时,分全国政区为十三布政使司和两直隶,俗称“两京十三司”。清入关之后袭明制,布政使仍为一省长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将原属都察院的总督、巡抚固定在地方上成为封疆大吏,凌驾于布政使司之上,它的地位便降为督抚的下属机构,主管全省的民政和财政。其余的府、州、县,则基本沿袭明制,只有府尊官阶由政司匹你降为从四品,位在道员之下。

所谓“清承明制”,就是承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统治制度,这主要承袭的是高度集中的专制主义皇权制度,对有碍皇帝独裁的制度加以修改而发挥其有利于皇帝个人独断专行的方面。如清之内阁,就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闲散机关,清中央另设南书房、军机处掌国家大权,处理政务。但是军机处大臣亦不过是皇帝的幕僚,决策权在皇帝之手。又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连象征性的“封驳”制度都取消了。同时还取消了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以避免宦官专权。皇帝亲自批答奏章,集大权于一身。

集权于中央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将一切大权集中于满人之手,以保证“崇尚满洲”的国策得以贯彻执行。各部院虽然表面上实行满汉复职制,如六部尚书并无明确分工,实际上也是满人说了算的局面,地方封疆大吏的督抚也是满汉分授于简册,但是实际上在康熙年间,汉人任督抚的“十无二三”。乾隆年间,巡抚满汉各半,总督仍无一汉人,直到晚清太平天国年间,汉人出任总督的才慢慢多起来。

参考文献:

[1] (清)张廷玉等. 皇朝文献通考[M].浙江:浙江书局精刻精印.1882

[2] (清)夏燮撰. 明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09

[3] (清)张廷玉等. 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 (清)吴振棫. 养吉斋从录[C]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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