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范例推荐)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

  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

  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编外聘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

  第二篇: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乙方工作岗位为护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元。

  (三)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购买五险,其中工作满五年,五险由单位全额缴纳,未满五年的单位和个人各自负担50%。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

  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

  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健康教育所编外聘用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省所核定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根据需要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形式

  第四条

  聘用人员分为单位自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单位自聘人员是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单位从劳务派遣单位接收的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单位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主要岗位分布为影视制作人员、办公室文员、驾驶员、保洁员、炊事员。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编外人员聘用实行申报制。用人科室提出聘用申请,经所长办公会核准后拟定聘用简章,并通过所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其中,需用劳务派遣的人员,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联系。

  第九条

  用人科室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学习或就业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能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件或业绩证明。

  第十条

  对资格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体检后确定聘用人选。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部分,不同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半年或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对专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相应的与工勤人员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上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加班费。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底支付。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全日制自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并按规定比例

  —3—

  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同时享有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福利。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参保,并由本人及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之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同类在岗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聘用人员提供与公司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供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并做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请假等严格按照《省所考勤制度》执行。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由双方合同约定。

  (三)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

  —

  4—

  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平均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基本工资的90%发放,不享受当月各种福利、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等;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5—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

  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受聘人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因工作致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内发生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小编推荐]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

  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

  邪教(非法)组织记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

  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第四章

  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辞退,辞退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及调动,经教育不改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将涉密文字材料、电子介质、信息载体等工作物品带离单位的;

  (五)影响机关形象、声誉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工作期间,年终考核累计2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和拘留的;

  (八)连续旷工2天、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九)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因公负伤外);

  (十)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服从安排,或者没有其他岗位可调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不按规定缴交医保、社保的。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交结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对聘用人员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续签《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考评制度,对聘用人员的遵规

  守纪、出勤、绩效等进行日常考核,并于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局综合股。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人员由分管领导、综合股和分管股室负责进行考察,每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作为实施奖励、解除聘用关系和终止聘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聘用人员管理档案,由综合股管理。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核表》、体检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审批表、考核材料、解聘(辞退、辞职)材料等。聘用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无劳动争议的,经综合股研究批准,可不保存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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