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7篇

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7篇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 职业病简介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7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7篇

篇一: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简介职业病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 一般来说, 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患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 患病主体是企业、 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3、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职业病人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断、 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2 0 1 1 年1 2 月3 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 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 开发、 推广、 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 工艺、 设备、 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 工艺、 设备、 材料。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生规律的基础研究,•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机制, 统一领导、 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 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 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 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 期 预 防•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要求, 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

 生产布局合理,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应当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 真实。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 高毒、 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

 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

 建立、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不得挤占、 挪用, 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 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 工艺、 设备、 材料。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 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 评价应当客观、 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工作,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份、 存在的有害因素、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 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按照...

篇二: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

先生是某实业(深圳) 有限公司的技术员, 公司以其曾经上班时打架, 违反公司规章为由将其辞退。

 吉先生则认为, 因为其疑似患了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公司为逃避责任才将其辞退。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近日, 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起诉:

 员工告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吉先生诉称:

 1998 年 5 月 1 日, 他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

 2008 年5 月 1 日,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 年 4 月 22 日, 公司发现他疑似患有职业病, 遂以吉先生在 2008 年 9 月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为由, 根据《员工管理手册》 解除了与吉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

 事后, 吉先生就此事多次找公司协调, 公司只同意吉先生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 但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不予答复。

 因协调不成, 吉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经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 裁决驳回了吉先生的申请请求。

 裁决认为, 公司提供的《员工管理手册》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用工管理的依据。

 即使吉先生被认定为职业病观察对象, 也并不影响被公司依法行使惩戒解除权。

 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无须支付给吉先生赔偿金。

 吉先生认为, 公司认为他患上了职业病, 将其列为职业病观察对象, 因而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 月 22 日, 正好是公司收到他的深职诊字[2009]013 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当天。

 但公司却以吉先生“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 为借口解除了劳动合同。

 他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8. 1 万元。

 庭审:

 解雇原因各执一词

  吉先生到底是因为上班打架被解雇, 还是公司认为其疑似患有职业病, 找个借口炒了他?此案一审在宝安区法院开庭时, 双方就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吉先生认为, 他从没有见过公司的《员工管理手册》 , 双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公司给吉先生看的只是不足五页的“员工手册” 而并非《员工管理手册》 。

 他坦陈, 自己确实存在打架的事, 但只是员工间的拉扯, 并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此事发生在 2008 年 9 月 8 日, 公司已对吉先生作出过罚款处理, 扣除了他 2008 年下半年的季度奖。

 既然如此, 公司为何要拖到发现吉先生有职业病的 2009 年 4 月 22 日, 才作出辞退吉先生的决定?

  吉先生认为, 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 均应在本年度内实施。

 即使处罚, 公司也不应在对吉先生作出扣除 2008 年下半年季度奖后, 又在 2009 年进行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的重复处罚, 这不符合“一事不二理” 的司法处罚原则和行政处罚原则。

 显然公司是因为其疑似患有职业病, 才找个借口解雇了他。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和《劳动合同法》 第 42 条规定, 劳动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雇他, 属于违法行为, 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某公司则辩称, 吉先生在上班期间与其他员工发生打架行为, 违反了《员工管理手册》 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这一条件。

 吉先生认为其尚处于疑似职业病期间,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 就不享有第 42 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特殊保护, 请求法院驳回吉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

 驳回起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吉先生于 2008 年 9 月 8 日与其他员工打架情况属实, 应认定吉先生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 和《员工管理手册》 的规定, 吉先生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就其打架行为作出处理。

 依据双方约定和《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 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自打架行为发生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 双方一直就吉先生是否存在职业病进行不间断的医疗检查和鉴定。

 公司在有关诊断结论作出后, 以吉先生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 不应支付赔偿金。

 该院还认为, 《劳动合同法》 第 42 条明确规定, 如劳动者存在该条规定情形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 40 条、 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 39 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 不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吉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当庭调解未果

  一审判决后, 吉先生不服,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他仍坚称, 公司辞退他的原因是认为他可能患上职业病。

 2009 年 4 月 22 日, 吉先生领到深职诊字(2009) 013 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后, 公司发现他已成为“噪声作业观察对象” , 并要求“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 就在当天辞退了他。

 至于 2008 年发生的打架行为, 是因为激动与他人发生的推搡拉扯, 并未发生实质意义上的打架行为。

 既没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此外, 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则, 此案应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 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

 公司则请求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 但无果。

 目前,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今年北京劳动争议案增一倍 被诉老板六成欠职工加班费

  “没想到有这么多老板欠工人加班费啊, 我平时也经常加班, 不知道老板给没给。

 ” 工人老李在今天上午参加了北京一中院的劳动者维权宣传日后由衷的感慨道。

 根据一中院的统计, 今年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增加了 1 倍, 其中 6 成案件涉及加班费问题。

  调研数据显示, 近两年来,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2007 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1453 件, 2008 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384 件, 今年截至 11 月 30 日, 已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4515 件, 较 2008 年增加 2131 件, 同比增长率为 89. 4%, 如果加上 12 月份要受理的案件,增长幅度要达到 1 倍。

 劳动争议案件剧增, 与金融危机的大气候有关。

 一中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黄彩相法官告诉记者,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因企业业务缩减、 破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开始显现。

 今年以来, 一中院已受理 47 起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破产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欠工资款, 破产后无法给职工补偿等都成为矛盾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统计, 60%的劳动争议案涉及加班费问题, 一中院今天审理的一起楼长起诉物业公司案就涉及 3000 多元的加班费。

 黄彩相法官介绍说, 加班费在劳动争议中是次因, 如果职工没有被解聘, 或者没有其他更大的矛盾, 一般没人会专门来打官司要加班费, 职工对单位不给加班费也就忍气吞声了。

 但是, 在因其他问题打起官司后, 加班费也就被一并提起。

 黄法官提醒大家, 加班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比如今天审理的案件中, 物业公司就表示, 该楼长的加班都是他自己来“表现” , 不是公司安排的。

 此外, 随着《劳动合同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法律的实施, 使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 在职职工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速。

 据抽样数据显示, 此类案件的比重从以往的不足 1%已增长到目前的 6%左右, 且呈持续上升趋势。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中, 仍有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 一方面经济状况窘迫, 另一方面又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迫切需要法律服务。

 因此, 法官建议, 尽快建立和落实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成立法律援助中心, 由司法机构筛选具备娴熟业务能力的正规律师, 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无偿援助, 或建立在低于正常收费基础上的有偿服务。

  立邦涂料被员工投诉“非法用工”

 员工称长期超时加班, 是否支付加班费成双方争论焦点

  4 月 30 日上午 9 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将对一桩超时加班案件进行一审。

 被告是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 原告是 6 名立邦涂料的前员工——曾经是公司的生产调色员、 中事操作工以及厨工等。

 劳工方代理律师金钵告诉 问题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申请仲裁, 焦有存、 焦满意、 张爱华三名前立邦涂料员工先期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述裁决书声称,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暂不能认定该企业工作时间违法。

 同时, 员工与立邦涂料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写道,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总计有 15 名立邦涂料前员工就“非法用工”

  焦有存、 焦满意、 张爱华先期展开起诉, 但被判败诉, 要求立邦涂料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被驳回,目前正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余下的 12 名前员工在最近陆续收到仲裁书, 将继续展开对立邦涂料的一审起诉。

 立邦涂料方面则向记者表示, 按照公司规定, 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不便作任何回应。

 ”

 前员工状告“用工问题”

 从 2009 年起,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数名员工先后辞职或被公司辞退。

 15 名前员工曾经联合投诉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 长时间超时加班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回复称,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暂不能认定该企业工作时间违法。

 同时, 在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写道,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

 获得此回复后, 离职工人先后又向武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 工人败诉, 诉讼请求被驳回。

 目前, 案件已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邦涂料的媒体联系人任巧聪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按公司规定, 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公司不便作任何回应。

 “工作实行‘二班’ , 分白班和夜班, 每班工作十二小时。

 白班从早上 8 点到晚上 8 点, 夜班从晚上 8 点到次日早上 8 点。

 除春节外, 平时没有休息日, 如果休息, 须请假, 并被扣工资。

 ” 代理律师金钵表示。

 张学成是一名生产调色员, 2004 年来到天津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工作, 直到 2009 年 9 月被开除。

 张学成表示, “我们 8 点钟上班, 一直到晚上 8 点, 每天下班后, 当日的产品要进入库存,所以要把所有的成品入库后才能休息。

 ”

 据此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 此外,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

 ”

 律师认为, 根据立邦涂料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即使按每日工作 12 小时计算,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了 4 小时, 一周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44 小时。

 “是否付加班费” 成争论焦点

  张学成加班事实已得到确认, 职工每日上下班会在考勤表进行签到。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向法庭出具了考勤记录。根据公司出示的考勤表, 法院认定加班确实存在。“是否支付了加班费” , 成为法庭审理重点。

  此前,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离职工人的起诉后, 对此进行了一审审理。

 庭审期间, 立邦涂料辩称, 已经支付了全部工资及各项劳动待遇, 并已依法支付了加班费。

 法院经过调查, 驳回了工人的诉讼请求。

 但金钵律师对法院的判决提出疑义, 他认为公司只是出具了一份没有签名的统计表, 并未出示付出加班费用的原始单据。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给出的证据只是电子版的统计表格, 上面列出了公司向各个工人支付了多少金额, 但上面并没有工人的签字, 不是当时工人领工资的原始材料。

 ”

 张学成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每个月公司会给我们公司清单, 让我们签字, 基本工资是 800 元, 其他津贴一共有 2000 多元。

 不过, 根据律师的计算, 公司应该支付给我的加班费用有 90 万元, 还有的人是 150 万元。

 ”

 争议背后的根源:

 “被并购企业员工利益难保证”

 立邦集团成立于 1881 年, 是世界著名的涂料制造商之一, 1992 年进入中国。

 在中国, 立邦集团最早时主要采取自行建厂为主。

 此后立邦集团展开了收购, 2006 年 10 月成功收购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成立了天津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佛山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

 据披露资料, 天津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创建于 2000 年 5 月 28 日, 当时注册资金 2000 万元,起初拥有北京、 天津、 广东佛山、 江苏江阴 4 个生产基地。

 立邦涂料的媒体联系人任巧聪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2006 年底, 立邦涂料收购了天津圣联达公司。

 “我们的收购的只是资本收购, 包括厂房、 设备等。

 之前天津圣联达的工人安置并不包含在内。

 立邦公司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帮助解决了部分员工的安置问题。

 ”

 然而, 张学成向记者表示, “我们的劳动合同都是与天津立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原件我们都留着, 立邦怎么能讲我们不是它的员工?”

 “立邦涂料 2006 年底收购了天津圣联达, 2008 年正式开始运作, 2009 年辞退了这么多员工。这说明立邦收购圣联达只是为了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 而不需要更多的企业员工。” 金钵律师表示,“从现在来讲, 收购往往可以保证股东利益, 无法保证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利益。

 ”

 企业“工资转饭卡” 引员...

篇三: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

病和疑似职业病人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单位于*年*月*日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在****机构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人*人。经职业诊断机构诊断后确诊职业病*人(诊断机构有相应资质),现上报(见名单)。

  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我单位已按照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附:1、疑似职业病人名单及处理情况

  2、职业病人名单及处理情况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职业病患者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接害 工龄 车间、岗位 职业病名 诊断机构 诊断时间 处理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

 姓名 车间、岗位 疑似职业病名 体检机构 体检时间 处理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

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能够导致产生职业病的统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存在的性质分类:

 (1)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如金属与类金属、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有机溶剂和农药等; (2)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如 X 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药粉等。

 (4)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等。

 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通过呼吸、皮肤接触、饮食不卫生等侵入人体,可引起人体神经、呼吸、血液、消化、泌尿、循环、生殖、皮肤等多系统损害的临床表现,并且由于在同一作业环境中受害可引起多人相继或同时发病。

 职业性有害因素随着在作业环境中存在的数量、浓度的增大到一定程度或突发事件导致作业现场有害因素严重超标达到引起人体健康损害时,可引起急、慢性职业病,如各种急慢性职业中毒、各种急慢性辐射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炭疽、中暑等波及作业现场人群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当某些毒物或粉尘作业场所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后,一旦引起某些化学反应、或遇明火、电火花和放电时,可能引起爆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而某些有毒有害气体随空气播散后可能引起其他人群发生中毒。

 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有:

 (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有关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但事故原因明确,能够及时修复,无人员死亡或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下。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且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事故原因不明,需外援措施。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 有效预防原则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救援人员应及时、主动了解应急救援的真实情况和工作要求,以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害程度。

 2.2 紧急救援原则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安全医疗卫生人员和队伍应分工明确,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达到迅速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职工做好防护的目的。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3.1.1 救援指挥机构组成 以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指 挥 长:矿长 副指挥长:安全矿长、管理矿长 成

 员:安监科、劳资科、保卫科、财务科、企管科、培训科、

 工会、医务室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调度室。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基础,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调度室。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和危害监测 9 个专业处置组,事故发生时,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如下:

 综合协调组 安全保卫组 新闻报道组 专家技术组 医疗救护组 后勤保障组 善后处理组 事故调查组 危害监测组 矿工会 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指挥部 调度室 安检科 医务室 医务室 技术组 财务科 劳资科 培训部 保卫科 企管科 生产技术部门 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3.1.2 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指挥部职责:

 (1)组织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6)明确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7)经授权对外发布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关信息;

 (8)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10)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11)组建与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12)组织对职业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13)组织各救援专业组制订专业应急救援方案。

 3.1.3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1)

 劳资科 负责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调查、职业病病人救治;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干预;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2)安监科 参与全矿范围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并在事故结束后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

 (3)医务室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运和院内医疗紧急救治。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技术组

 组建由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临床医学、毒理学、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专家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参与制定、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组织机构及职责

 (1)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全矿的应急救援; (2)副指挥长:具体负责抢险、抢修、医疗、抢救物质、供应、运输及事故通报、安置工作的指挥; (3)综合协调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负责承接重大安全事故报告;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永锦公司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4)安全保卫组,由保卫科牵头负责。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安全、有序疏散。

 (5)新闻报道组,由培训科牵头负责。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医务室负责。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发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7)后勤保障组,由企管、财务、供应等部门牵头负责。负责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安监科牵头负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技术组,由安监科牵头负责。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善后处理组,由劳资科牵头负责。负责处理病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1)危害监测组,由安监科、医务室牵头负责。负责监测事故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变化情况。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1)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系统,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控主要通过人工检查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辨识;噪声、粉尘危害,通过人工检测手段辨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一定周期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和危害因素治理提供依据。

 (2)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控制系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控制设备设施进行连续监控,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定期对职业病危害治理控制设备设施实施维护与维修,保持治理控制性能的正常发挥。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及职业卫生审核与职业卫生验收,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制管理体系,从源头扼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与发展。

 4.2 预警行动

 建立预警机制,当出现下列情况发出预警:

 (1)可致急性职业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失去作用或有毒物料泄露时,最早发现的部门及人员,应通过各种手段立即向安全、生产等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阻止毒物泄露、修复防护设施。

 (2)某种可致急性职业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短时间内迅速升高并严重超标时,最早发现的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安全、生产、技术及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报告,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3)短期内同一作业场所(一个或多个班组)同时或者相继出现疑似职业病相同临床表现的病人、病例不断增加,最早发现的医疗、医保或所在单位、队(车间)、班组等部门或人员,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报告,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向永锦公司职防院报告组织发病人员进行职业病诊断及作业场所现场职业卫生调查。

 5 信息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永锦公司、矿各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永锦公司、矿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5.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治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单位、安全生产部门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的工作人员。

 5.2 报告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事故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可能引起职业病的有害物及其浓度、发病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发病人数及死亡人数、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

 5.3 接报和上报

 (1)调度室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接警专用电话,明确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及成员和相关应急救援单位的联系电话。

 (2)发生事故后,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报警。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事故发生的地点及时间、事故类型、影响范围、可能引起职业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数量、浓度情况 ,受害者主要症状表现、发病人数及死亡人数、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情况等。

 (3)调度员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通知相应领导和有关单位,通知受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重大事故要及时向永锦公司调度室报告。

 基本情况包括:

 (1)发生事故、灾害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型;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及发病人数、伤害程度、涉及范围;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和进展情况,必要时附事故现场图。

 5.4 报告时限及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及途径及时报告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责任报告人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永锦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单位,应立即向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同时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矿值班领导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

 由总指挥下达启动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医疗辅助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

 (4)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① 在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指挥下,组成由保卫、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② 组成由维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6 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科学、准确的判定重大事故级别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及医疗救治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分为两级,现场响应、一级响应。

 6.2 响应程序

 矿应急援指挥部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现场自救,并参照有关标准,迅速作出判断,确定报警和相应应急救援级别。如果事故较小,危害人数在 3 人以下,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则发出预警,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如果危害人数超过 3 人(含 3 人),不足 10 人,应立即发出现场响应,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如果事故较大,危害人数超过 10 人(含 10 人),应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启动一级响应。并立即报告永锦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

 6.3 处置措施

 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前兆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报告并值班领导,采取相应的救援处置措施,必要时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6.3.1 职业病危害事故前兆的应急处置措施 (1)发现防护设施及用品失灵或损坏或存在缺陷,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报修复,确保设施完好。

 (2)

 发现有毒有害物料泄露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抢修,待达到完好要求后再进行作业。

 (3)

 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应及时整改,否则不允许...

篇五: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

后体检疑似职业病,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离职后体检疑似职业病,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车某于 2011 年 1 月入职景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1 月。合同到期后,车某与景浩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2014 年 4 月,车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4 年 12 月,车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7 级伤残。

 车某于 2014 年 11 月提起仲裁,要求自 2014 年 1 月起恢复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不支持

 一审结果:不支持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疾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该法

 第 40 条、第 41 条规定的情形,且双方的解除行为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车某为职业病致残程度 7 级,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现景浩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车某要求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起恢复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结果:不支持

  双方于 2014 年 1 月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明确车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车某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景浩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车某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景浩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车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不能解除。2014 年 12 月 10 日,车某被鉴定为 7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7 至 10 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应于 2014 年 1 月到期,而车某 2014 年12 月 10 日被鉴定为 7 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合同,故车某与景浩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终止。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点:

 一、 即使是已经离职,但未做职业健康体检的,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原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重新就业后,发现自己疑似职业病的,依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 8 条第 3 款,“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7 级伤残的工伤患者,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工伤患者领取相应的待遇。但如工伤患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另当别论了,具体规定可查看《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

 如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 36 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 级、6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此规定,如车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为 5 或 6 级的,虽合同到期,车某主张恢复与景浩公司劳动关系的,应被支持。

 好了,案例就介绍到这儿了,大家有疑问的请留言哦!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 条 和第40 条 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六: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切实保护职工健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及公司职业卫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一、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

 任组长, 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工作; 副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任副组长, 分管日常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工作; 成员由。。。。。。

 组成。

 职业卫生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负责配合市卫生局、 防疫站等部门工作。

 二、

 宣传教育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一)

 粉尘作业 1、 项目水泥库房及水泥作业时, 因水泥危害较重, 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加强个人防护。

 2、 其它有粉尘危害的工作, 操作时必须佩戴口罩。

 3、 如将粉尘作业转包给其他单位, 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防尘工作按该规定办理, 否则, 如发生纠纷, 由合同签订人负责。

 4、 禁用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从事粉尘作业。

 (二)

 噪声作业

 碎石机、 发电机房操作时, 必须佩戴防噪声耳塞, 以防噪声危害。

 (三)

 苯作业 油漆工操作时必须佩戴口罩、 手套。

 (四)

 电焊、 对焊作业 1、 电焊工操作时必须佩戴口罩、 面罩、 手脚套, 并注意上风操作, 以防锰、 电弧光、 电焊尘的危害。

 2、 在不影响焊件生产质量的前提下, 尽量使用无锰焊条。

 3、 对焊工操作时应佩戴口罩。

 (五)

 沥青作业 1、 沥青辅助工应尽量避免在烈日下操作, 以防沥青中光感物质的危害。

 2、 熔炼沥青应戴防毒口罩、 眼镜、 手脚套、 面部擦防护油膏。

 3、 存放沥青应尽量保留包装, 小块及粉状沥青应洒上水。

 (六)

 振动作业 驾驶人员、 平板振动器、 振动棒操作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手套。

 (七)

 高温作业 夏天露天作业时应戴宽边安全帽, 现场配备含盐清凉饮料。

 三、

 警示标识 有毒、 有害作业点必须悬挂警示标志牌, 提醒工人佩戴防护用具,加强自身保护。

 四、

 环境监测 从事有毒、 有害作业的人员上岗前、 工作中、 离岗时要进行体检。

  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

 副组长:

 。。。。。

 组

 员:

 。。。。。

 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二、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逐级实行责任管理。

 三、 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进行有害作业的监测, 对监测超标的作业要及时进行整改。

 公司定期给有害作业者进行体检, 对体检不合格的应调换岗位。

 四、 项目部应配备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尽可能减少职业病危害。

 六、 项目部对采用的技术、 工艺、 材料, 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 工艺、 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 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七、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时, 应当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欺骗。

 八、 公司各部室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依法搞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害的作业。

 十、 职业病诊断、 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 公司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当如实提供, 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 鉴定有关资料。

 十一、 对疑似职业病的病人, 公司应及时安排进行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十二、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 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 本企业的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 引进工程项目)

 和挖潜、 革新、 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防治的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规定, 使作业场所中的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 一切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任务下达后, 公司应监督项目向卫生监督部门领取预防性卫生监督工程项目申报表填写上报。

 三、 对项目的可行性的同步设计的审查时项目必须通知卫生监督部门派人参加并将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在审查会议前十天报送卫生监督部门, 以便进行详细了解和必要的审核。

 四、 对核准后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找出易发生危害的环节, 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 项目报送有关选址资料, 应提供地图、 工艺、 气象、 水文、地质、 四周环境关系等, 经劳动卫生监督部门现场勘察, 审查符合要求后确定地址。

 六、 设计部门在编制设计时, 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在设计上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 对拟建工程项目, 生产过程中有哪些工序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种类、 数量、 物质形态、 卫生标准。

 2、 作业环境中通风、 照明、 采光、 采暖、 防暑、 降温等措施。

 3、 减轻体力劳动方面的措施。

 4、 可能受到职业有害因素危害的人类及危害程度分类。

 5、 消除职业有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及其依据。

 6、 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预计效果。

 7、 辅助用室, 包括沐浴室、 厕所、 女工卫生室、 更衣室、 休息室等。

 8、 严重职业危害项目必须附专题调查报告和论证资料。

 七、 设计部门根据各个部门审批意见, 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八、 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不得违背初步设计中的要求, 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变更、 消减, 已批准的配套建设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如需变更必须经卫生监督部门办理批准变更手续。

 职业病报告制度 一、 工作现场一旦出现可疑病人时, 由主管职业卫生的管理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职业中毒诊断组领取会诊申请表。

 二、 根据会诊申请表的要求, 填写好职业史、 职业卫生调查、 临床表现及有关生物指标的检查结果等有关内容的资料交回职业中毒诊断组。

 三、 诊断组接到申请表后确定会诊日期。

 四、 申请会诊单位的医生前来了解现场职业卫生情况时, 单位负责人、 现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需会诊的本人必须参加。

 五、 经集体会诊后, 若确诊为某种职业病则出据诊断证明书, 诊断书有效期半年至一年, 到期必须复查, 若到期不复查者, 原诊断证明书不再生效。

 六、 接触粉尘职工经指定单位拍摄胸片后, 由受检单位填写尘肺诊断会诊报告书(一式二份), 交市尘肺诊断组中报会诊。

 七、 经集体会诊后, 若确诊为尘肺患者出据诊断证明书并交送申报单位。

 八、 根据诊断证明书, 尘肺患者交一张免冠 1 寸照片领取尘肺证。

 九、 为保护职工权益, 不得漏报、 瞒报、 迟报一例病人。

 十、 对已患职业病的职工,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 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相应的待遇, 作好治疗体检和健康监护。

  监测职业性体检制度 1、 定期对有毒、 有害作业点进行一次监测。

 2、 每隔二年对有毒、 有害作业者进行一次体检。

 3、 对监测结果超标的, 交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讨论, 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然后监督实施。

 4、 对有毒、 有害作业者, 如患有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疾病或患有职业性疾病的, 应与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 调离本岗位。

  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制度 一、 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 定期、 定点开展公司有毒、 有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和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照市防疫站的规定, 做好各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 接受市防疫站的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公司从事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开展公司接触有毒、 有害作业人群的职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四、 参与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 督促购买、 使用防护用品。

 五、 参与公司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

 六、 参与公司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 每个项目应购买个人防护用品, 指定专人保管。

 二、 项目上购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使用。

 三、 每个项目开工前要做好各种防护设施, 不得擅自变更、 削减已批准的配套建设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1、 修好厕所、 浴室、 食堂等。

 2、 要有保温桶和喝水的水杯。

 3、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员负责督促使用。

 4、 搅拌机处挖好沉淀池和排水沟, 安装搅拌机时, 工作台应安装在上风向, 以减少水泥混尘的吸入。

 5、 购买一至数台鼓风机, 地下室作业时督促使用。

 6、 挖孔作业时, 应备有蜡烛或活动的动物, 以测试桩孔内有无足够的氧含量。

 7、 电锯、 圆盘踞、 下钢模等不得长时间持续作业, 不得在封闭的屋内作业, 工作人员要戴耳塞。

 8、 电焊、 对焊作业时, 工作人员要戴面罩以防强烈的弧光, 缩短工作时间。

 四、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项目上应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 定期检测性能和效果, 确保安全性,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五、 对有毒、 有害作业点实行分级管理, 悬挂警示标志牌, 标牌上应标明有毒、 有害物质名称、 浓度(强度)、 采取的防护措施, 随时提醒工作人员注意个人防护, 减少疾病的发生。

 六、 未经培训的新进人员不得参加有毒、 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健康监护制度 一、 对准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 对正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含脱离粉尘作业)

 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并将体检资料归档, 对不适合干此项工作的,要立即更换工作岗位。

 三、 对患有职业病的工作人员, 要给予治疗, 定期体检, 将体检资料存档, 并依法享受职业病的待遇。

 四、 按照《职业病报告办法》 的要求作好职业病的登记, 及时上报成都市疾病控制中心。

 五、 按规定年限对有毒、 有害作业点进行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来分级, 实行分级管理, 对Ⅲ级有害作业点进行限期整治, 以减少工作人员出现职业病。

 两档管理制度 1、 档案必须专人负责保管。

 2、 档案按照姓名、 编号归类存放, 取用后放回原处。

 3、 档案不得借给任何人, 确因情况特殊要借阅者, 必须有借阅单位介绍信, 与管理人员办理好手续, 才能拿走。

 4、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离其它单位, 由管理人员送往人力资源部一齐转往调离的单位。

篇七:公司隐瞒疑似职业病

X 建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

  关于印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

 《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Ο Ο 五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

 职业病

 防治

 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 XX 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5 年 6 月 16 日 共印 2 份

  《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 结合公司贯标体系中职业卫生防治控制程序, 特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由施工总承包方负总则, 并监督检查施工分包方、 劳务分包方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公司行政副总经理负责职业病防治领导工作, 并成立以综合管理部、 安全施工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和约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

 常设管理机构为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

 1. 分公司及所属施工现场按照公司的管理组织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设立专管员, 以文件形式存入贯标管理资料。

 2. 各级领导小组将名单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备案,当发生人事变动后及时上报。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四条:

 按照公司职业卫生防病领导小组的组织分工, 确定人员的岗位及职责。

 1.

 公司行政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确定公司职业卫生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职责及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 以文件形式下发所属单位。

 2.

 公司综合管理部 公司职业卫生防病工作主管部门, 医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

 作。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职业病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下发所属单位。

 3. 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 负责施工生产特种工中有毒有害作业设施及人员防护用具的监督检查工作。

 参与急性职业病中毒事故的调查, 并按规定办理人员工伤鉴定。

 4. 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对劳务承包方资质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中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议书(附件 1)

 的审查。

 确定用人单位有毒有害作业人员, 协助做好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5. 公司合约部 按照 XX 有限综[2003] 16 号文件规定, 负责审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议书(附件 1)。

 6. 分公司、 专业分公司及项目部 建立职业卫生防病工作领导小组, 参照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确定人员职责, 完成职业卫生防病工作。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职业卫生防病工作负总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公司制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定并纳入公司贯标体系《职业卫生防病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工作 1. 各单位主管领导及专管员每年接受一次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

 2. 各单位专管员对新入场尘毒作业人员进行职防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采取讲座和知识答卷方式进行。

 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程序 1.

 施工现场开工一月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 申报有效存入资料, 并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备案。

 2. 施工现场危害作业应按照 XX 有限综(2004)

 35 号文件的要求和中文职业危害警示标牌(贯标有关规定), 标明危害种类(电焊、高燥声、 粉尘、 苯系化合物、 高温)

 及防护方法, 将标牌设置在作业现场。

 3.

 职业危害作业设置防护。

 电焊、 防水、 油漆、 粉尘、 高燥声及高温作业要设置防护设备, 室内防水、 油漆作业必须配置通风设备,作业人员配戴防护工具。

 4.

 施工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应有毒物检测报告, 公司固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必须接受检测, 施工现场根据当地卫生监督所的要求安排检测, 检测不达标的经整改后复检, 直至达标。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按照毒物种类按期完成人员的职业病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由公司统一安排或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指定体检机构。

 职业病体检结果要告知本人,体检报告存入贯标资料。

 5. 公司承包方与施工分包方及劳务分包方必须签订职业病防治协议书(附件 1), 应按照协议书的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协议书复印件存入贯标管理资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 1.

 公司每年在文明施工检查及贯标检查中对分公司及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并填写检查表 2。

 2. 分公司及施工现场每月进行一次自查,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检查表 2 存入贯标管理资料。

 第九条:

 制定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分公司及施工现场参照公司制定的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必须具有针对性, 如危险源识别、 急救人员, 附近医院、 急救电话及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报告的电话等。

 施工现场应备有急救器材和药箱。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条:

 施工现场未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受到当地卫生部门的处罚, 公司给予该单位 2000 元罚款上缴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由于没有与工程分包方、 劳务分包方签订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引发了分包方职业病事故, 公司给予该单位 5000 至 10000 元罚款上缴财务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没有给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提供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出现急慢性职业病中毒事故, 主要责任是我方的给予10000 元处罚, 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附件 1:

 公司职业病防治协议书

  附件 2:

 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表 2 附件 3: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 4:

 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 5:

 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 6: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附 1:

 公司职业病防治协议书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的法律规定,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依法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协议书。

 此协议书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 1, 并具有法律责任, 与正式合同同日生效。

 二、 甲方施工项目部设有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对施工现场职防工作负有总责, 对乙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监督、 检查的权利。乙方应成立相应的职防领导小组, 隶属于甲方施工项目部职防小组的领导下, 依法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 乙方应负责以下工作, 并承担其费用。

 A.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

 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B.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建立防护设施, 为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设施及用品符合标准。

 危害作业时必须佩带有效。

 C.

 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在醒目位置设立危害警示告知标识, 其内容按照甲方的标准制作。

 D.

 不得将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E.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 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体检报告应报甲方施工项目部职防领导小组备案。

 F.

 如自购材料中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工品、 放射物质及特殊设备, 应将有毒有害的种类、 物质, 防护办法等告知甲方施工项目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G. 制定施工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急性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的损失, 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职防领导小组联合调查后, 按照调查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处罚及造成的各项费用。

 四、 甲方施工项目 部职防领导小组按照制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程序, 负责完成乙方以外职业病防治工作。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2:

 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表 职防检查表:

 2 检查单位

  受检单位

 有毒有害物质

  物理:

 化学:

 作业方式及工种

 作业人员数 外施队: 职工:

 其它:

 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

 职防内业资料检查

 检查中的问题及纠正措施:

 检查人签字:

 受检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注:

 此表每月检查一次, 并存入档案。

 附 3:

 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爆发、 流行的危害,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 施工现场人员密集、 流动性大, 人员来自全国各地, 相对卫生条件差, 容易发生传染病。

 当发生法定传染病乙类可疑病例, 应立即送往医疗单位治疗, 在明确诊断为传染病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防止其暴发与流行。

 二.

 法定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

 传染病暴发:

 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 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人。

 传染病流行:

 是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当发生传染病暴发与流行时应急预案。

 1.

 迅速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明确各自的职责, 完成应尽的工作任务。

 2.

 疫情报告。

 发现传染病例、 疑似病例, 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控制中心(CDC), 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63523813),报告内容:

 患者姓名、 病种、 人数、 发病地点、 患者接触的人群, 采取的措施。

 3.

 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就地隔离观察, 对易感人群采取预防服药措施。

 4.

 对患者居住的居室进行消毒处理, 对其生产、 生活环境进行必要的消毒。

 5.

 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人员的安抚工作。

 6.

 加强对外出人员的管理, 必要时实行封闭式管理。

 7.

 疫情解除。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新发病例, 经卫生防疫部门同意后可解除疫情。

 8.

 工作总结。

 对传染病的发生及应急处理过程进行工作总结。

 附 4:

 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的规定, 为了防止公司范围内施工现场、 生活基地、 办公基地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作好管理工作。

 贯彻预防为主, 平战结合的原则。

 当发生事故后采取正确的应急救援措施, 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发生食物中毒的原因 施工作业活动中集体食堂因采购食品不符合标准、 加工不规范或食品污染造成的人体感染及中毒性疾病, 统称为食源性疾病。

 2.

 集体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1)

 发生事故后对遭受或可能遭受事故危害的劳动者, 要及时救治, 严重者立即送往就近医院或打 120 急救电话, 对症状较轻者就地进行医疗观察, 由医务人员对症处理。

  (2)

 根据事故的程度应立即成立以项目部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按照现场指挥、 属地管理、 专业处置、 积极配合的要求做好救援工作。

 (3)

 事故的报告工作。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 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所属单位处理有关适宜。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食物中毒病症, 用人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所。

  (4)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就餐食堂作业, 并保护好作业现场及餐具食品,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

 做好应急状态下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人员的饮水、 饮食要及时供应, 加强现场卫生的各项管理, 做好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6)

 根据事故的调查定性后, 用人单位要查找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制定改进措施, 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决定恢复食堂作业。

 事故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和整改措施, 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附 5: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 建筑行业发生急性中毒常见原因

 1. 窒息性气体中毒及中枢神经性毒物中毒。

 为了防止作业现场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 公司根据建筑行业近年来所发生的急性中毒案例制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制定报告制度, 不断完善职业场所保护条件。

 由于各种因素难以预计, 容器、 管道、 地沟、地下作业中可发生空气氧气不足, 有毒气体的聚集等造成中毒, 有机溶剂的空气中浓度过高, 如苯、 甲醇、 汽油也可造急性中毒。

 2. 缺乏职业知识不能识别职业危害, 缺乏设施防护及个人防护造成中毒。

 电焊作业, 放水作业在自然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很容易发生急性中毒。

 3. 有毒物材料使用不当, 保存不当, 或不符合标准, 违章操作, 造成中毒事故。

 4. 防护用品使用不正确或失效, 造成急性中毒。

 二. 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事故应急措施 1. 立即停止导致危害事故的作业, 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 防止事态扩大, 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 及时救治, 进行医学观察, 严重者立即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对管道、 地沟、 地下可疑毒气中毒者救援一定要有防毒面具, 送氧式呼吸面具, 以免发生续发性中毒。

 3. 保护事故现场, 保留导致职业危害的材料, 设备和工具。

 4.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

 用人单位立即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负责人。电话:

 63523813。

 (2)

 用人单位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单位、 时间、 地点、 发生情况、 伤亡人数及原因。

 5.

 配合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6.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 制定整改措施, 并报告集团总公司行保办公室, 经公司技术安全部、 综合管理部医政办公室同意后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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