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本,菁华1篇

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0年第1号公布并施行。根据年4月12日*令第301号《*关于修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本,菁华1篇,供大家参考。

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本,菁华1篇

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0年第1号公布并施行。根据 年4月12日*令第30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4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第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

(一)、

(二)、

(三)、

(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第七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税法缴纳所得税。第七十五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菁华 企业法 实施细则 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本 菁华1篇 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1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